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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骏亚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16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2017 年月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充分体现中小投资者在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中的意愿和诉求,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
行使权利,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下列人员之外的投资者:
    (一)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章 单独计票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本办法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事项 (以下简称“单独计票事项”):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二)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六)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条款;
    (七)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
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衍生品
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发行证券;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计票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可
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同一
股东账户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投票的,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
准。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包含本办法第三条应单独计票的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单独登记中小投资者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二)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应将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单列宣布;
    (三)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应由推举的一名中小投资者代表与律师、
监事代表和推举的另一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采用网络投票的股东,
可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四)公司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时,除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表决
结果外,应另行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第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时,应将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
事项的投票情况予以特别提示。
    第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中均应说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有无影响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有,则应单独载明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
对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在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并对网络投票的路径作出明确说明。
    第九条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还应列明: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出席股
东大会的情况,包括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的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包括表决的方式,对相关议案
的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其中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应包含见证律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则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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