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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骏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06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管理,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确保公司信息披
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
息报告义务的人员、机构、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
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约
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下属子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中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
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分支机构、公司下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但负有履行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
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总协调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的具体接收管理机构,负责联络、收
集和处理信息报告义务人报送的基础资料,同时应根据需要对信息报告义务人和
其他负责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人员(如信息报告联络人等)进行工作指导和
业务培训。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级部门、分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
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重大信息的义务。
    各级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至少一名)
为信息报告联络人(需经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参加所在
部门或单位涉及重大事项的会议,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及与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
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的确定及其变更应报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公司各级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或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应当确定履行相关信息报告义务
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其为自然人的,应当以自身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履行
信息报告义务。
    第九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
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其他
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十一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会
议,公司及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重要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前述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四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八)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
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十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五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取得特殊行业的资质情况;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会计差错更正;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
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行业经营性信息发生或可能发生变动;
    (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 者
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由 5%以下增持至 5%或以上、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公司股份的情况拟发生重大变
化,需披露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的;
    (十一)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变更;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
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如公司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税收优
惠);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五)回购股份;
    (六)股权激励;
    (七)公司董监高、股东拟自愿承诺(如对持有的公司股份延长限售期限等)
或出现违反所作出的承诺;
    (八)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违规增减持公司股票的
情形;
    (九)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及其进展情况和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公司董监高、股东增减持前后需要向公司履行申请、报备等手续或需
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十一)公司出现应当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情形;
    (十二)单独或合计持股 3%以上的股东提议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
增 股本的;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提议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收购、
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
    (十四)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
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
的;
    (十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公告后,出现如下进展事项:
    (一)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上述意向书或
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二)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
    (三)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四)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
    (五)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一)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的原因,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
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
日给予回函;
    (三)公共传媒传递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
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
其实际控制人应于第一时间给予回函。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标准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交易事项(对外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
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在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应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分别适用第十八条(一)——(五)项的规定。投资设立公司,根据约
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涉及对外担保的,不论
数额大小,均需要在担保合同签署前、履行审批程序或担保事实发生前及时进行
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也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事项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预计结果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实
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 为
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
准。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关
联交易时,对存在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的,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涉及到公司对关联人、5%以下股东担保的,或公司关联人为公司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要在担保合同签署前、履行审批程序或担保事实发生前进行
报告。如发现被担保的关联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
事项的,也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二十三条 出现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其他事项及进展项等也应
及时报告。其中需重点关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监高及股东增减持股份
    董监高及股东增减持股份需提前披露相应计划或需提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提交计划申请的,需按照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公司制定的《股东、董监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进行及时报告。董监高人员、股东增减持股份后按照公司及相关规定
需要进行报备或出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规定的应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等情
形的,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二)政府补助
    政府补贴中涉及对损益影响的,政府补补贴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及时报告;政府补贴中涉
及对资产影响的,政府补贴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及时报告。政府补贴按照对损益影响和对资产影响两
个类别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
   公司、子公司可能涉及的诉讼、仲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的诉讼、
仲裁事项;
   3、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四)重大工程项目/合同报告标准:
    项目金额或合同金额占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 10%以上,或者利润占上
市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 10%以上。
    (五)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进
行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触及的时候及时(考
虑到公司可能需进行信息披露,此处“及时”指发生日、起算日或触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当日,最晚一般次一自然日下午 13 时前,
原则在 24 小时以内,下同)向公司报告:
    (一)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事项需要履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程序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重要会议事项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报告会议决议及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
以口头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
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各部门、成员企业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
文件,在签署前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
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
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七条 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
报告义务人作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优先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内容、重大
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业绩、持续发展、声誉的影响、解决措施,同时如有签署
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批文、法院文件、证书、权益
变动报告书、申请表、申报表、辞职报告、承诺书、相关说明等文件的一并报送。
各部门、子公司指定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信息的收
集、整理、沟通联络等工作。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
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八条 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手续(详见附件一):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的重大信息基础资料,应由联络人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送;
    (二)公司各事业部的重大信息基础资料,应由事业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
联络人报公司职能部门审核汇总统一或单独报送;
    (三)各子公司、分公司的重大信息基础资料,应由子公司或分公司负责人
签字同意后,联络人报公司职能部门审核汇总统一或单独报送;
    (四)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报告义务人或其授权人审核
签字并报送给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建立信息报告档案,并对信
息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同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后,及时上报董事
会秘书。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将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
要求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要事项,提交董
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后对外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信息报告的处理情况反馈信息报告
义务人或联络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将追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包括第一责任人、
信息报告联络人、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的责任。
    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虚假陈
    述、重大遗漏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者,公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等违纪处分。
    信息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及/或保密协议的规定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降薪、降职、调岗的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违反本制度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附件一: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报告表
呈报单位                                   呈报时间
呈报人                                     涉及金额
             □重要会议     □重要交易      □关联交易   □重大风险
事项类型     □重大变更     □前述事项重大进展:
             □其他事项:
事项简述
相关资料
(如有)
部门负责人
董秘意见
董事长意见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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