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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骏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06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规范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以及《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广
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下称“《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及《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称“《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
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汇报与沟通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年度报告
的要求。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天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
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对有关重大事项进行
实地考察。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
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单独与审计机构进行沟通,提
请审计机构关注。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
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
审计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进行沟通。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
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2.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3.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4.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5.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6.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7.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8.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9.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10.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11.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12.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
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
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
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
况及原因。
    第九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如因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而对部分独立董事发出
年报工作风险警示函,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
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章 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若发
生公司年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需发表独立意见。并向
当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
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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