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符合激励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万遂人:
俞红海:
陈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