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次重组前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镇江中建鸿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106名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中天引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并拟向郑永刚、罗佳、陈国宝、上海仁亚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泱策贸易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筹划购买、出售资产情况如下:
2019年12月25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自然人张红刚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将公司持有的霍尔果斯贰零壹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51%股权转让给张红刚,转让价格为18,001,572元。本次转让后,公司不再持有霍尔果斯贰零壹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股份。
除上述交易外,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前12个月未发生其他购买、出售资产的行为。因此,上市公司在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需纳入本次重组相关指标的累计计算范围的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