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审议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一名激励对象孙坚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孙坚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0万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10.5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一名激励对象的离职,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建君:____________ 陈乐波:____________ 杜民:____________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