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相关审议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激励对象李云卿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李云卿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000,000股。李云卿因个人债务原因于2020年3月被司法划转有限售条件股份473,000股至非关联第三方,导致其原有有限售条件股份18,000,000股减少为17,527,000股。公司拟对李云卿现持有的17,527,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9.939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建君:____________ 陈乐波:____________ 杜民:____________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