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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翔股份:吉翔股份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1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的相关审议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相关事宜。

二、关于霍尔果斯贰零壹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相关债务还款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

本次贰零壹陆相关债务分期还款的调整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生产,也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利益。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宁刚

_____________________

贡白兰

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晓林

_____________________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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