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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翔股份:吉翔股份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要求,我们作为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审议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专项意见

经了解,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职业经验,作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在以往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二、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专项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公司重点经营活动的内部控制情况,涵盖了公司主要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事项。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完善、运行及监督情况,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整改情况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公司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能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作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三、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专项意见

公司2021年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遵循了稳健性、谨慎性的会计原则,结合了行业和企业实际情况,计提依据充分,金额估计是合理、准确的,并能真

实地反映公司2021年12月31日资产价值、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经营成果,有利于提高公司记录资产质量,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计提2021资产减值准备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其表决程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刻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相关事宜。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专项意见

鉴于公司2020年度亏损,2021年度虽盈利但公司仍处于恢复发展阶段,生产经营对资金需求依然较大,为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及股东的长远利益,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度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则对现金分红政策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对该事项表示一致同意,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调整的专项意见

本次担保额度调整系根据公司子公司湖南永杉锂业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筹融资需要而作出的调整。本次担保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调整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专项意见

本次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公司子公司湖南永杉锂业有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所需,关联交易价格采用公允的定价原则,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和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审议的《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专项意见

公司对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的有关财务报表数据依据充分,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有关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议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继雄 谢佑平 包晓林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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