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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翔股份: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4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调整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事项属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事项,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审议表决结果,同意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授予条件已经达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3、公司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5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团队凝聚力,保持企业活力,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并推动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2022年5月23日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授予日,向首次授予的38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590万份,限制性股票1,060万股。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

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继雄:____________

谢佑平:____________

包晓林:____________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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