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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翔股份: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本次交易事项相关文件后,我们作为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变更2022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综合考虑未来业务发展和审计需求等实际情况,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独立董事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戴继雄 谢佑平 包晓林

2022年1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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