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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友股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0

证券代码:603429 证券简称:集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2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公司聘请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未完成的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华安证券承接。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 月 日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行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集友时代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南路支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01号文《关于核准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8,599,255股新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1.56元,共募集资

金人民币400,999,937.8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律师费、审计验资费、信息披露费、登记托管费、印花税等与发行有关的含税费用人民币11,598,621.73元,可用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89,401,316.07元,可用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发行费用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645,486.7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0,046,802.77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8,599,255.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371,447,547.77元。该事项已于2019年7月22日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验字[2019]000316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予以专户存储。

1、截至2020年10月9日,《三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余额如下;

序号开户行账号余额(元)用途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行130907902920006761612,670.05年产100万大箱的烟标生产线建设项目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341311000018880051737103,045,738.65注1研发创意中心暨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
合计

注:注1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余额截止2020年10月9日,不包含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0,000.00万元.

2、截至2020年10月9日,《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余额如下;

序号开户行账号余额(元)用途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南路支行340501455008000010641,097,058.19研发创意中心暨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
合计

注:上述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余额截止2020年10月9日,不包含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5,000.00万元。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及其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一、吕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次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安徽集友时代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南路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及其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一、吕娟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次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报备文件

1、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集友时代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南路支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0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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