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已制定《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
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0月21日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监事签名:
胡兆彬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吴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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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媛媛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