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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9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6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7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 7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 7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 10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行权条件 ...... 11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16

第五章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 17

第六章 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 19

一、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 19

二、关于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 21

第七章 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说明 ...... 22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 22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 22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24

第一章 声 明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比特”或“上市公司”、“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吉比特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吉比特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吉比特提供,吉比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吉比特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公司目前执行的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吉比特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公司、上市公司、吉比特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授权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等待期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可行权日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吉比特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吉比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720,000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1,864,552股的1.00%。其中首次授予690,000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1,864,552股的0.96%,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95.83%;预留30,000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1,864,552股的0.04%,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4.17%。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48个月。

(二)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登记完成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四)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期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予,则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期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行权安排行权期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407.09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407.09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5%,为每股

407.09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5%,为每股399.47元。

2、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根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网络游戏创意策划、研发制作及商业化运营的国家级重点软件企业。公司深耕游戏市场,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和技术积累,公司规模不断扩大,技术研发实力不断增强,产品结构不断丰富。为顺应行业研运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公司立足自主创新、自主研发并积极向产业链下游延伸网络

游戏运营业务,研发及运营的多款游戏获得良好的口碑与较高的人气。

为了推动公司继续稳健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必须持续建设并巩固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同时,抓住公司发展中的核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本次激励计划在以公司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是公司的核心技术团队和业务团队,该部分人员主要承担着公司重要的管理、技术、市场工作,对于公司研发及运营业务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游戏行业是文化创意产业,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公司保持竞争力的关键。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对该部分人员的激励可以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

给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一定的折扣,可以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结合在一起,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并有利于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虽会产生股份支付费用,但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从激励性角度看,定价方式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基于以上目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5%,为每股407.09元。

(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同,为

407.09元/股。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2020年至2022年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2、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2、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三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2、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若预留部分于2020年12月31日前授予,含2020年12月31日)第一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2、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2、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三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2、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若预留部分于2020年12月31日后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2、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二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2、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的可行权情况如下:

评价标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可行权比例100.00%60.00%0.00%

根据业绩指标的设定,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2021年、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40%、60%,或以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2021年、2022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5%、25%、35%。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充分考虑了公司主业的行业状况、历史业绩,以及公司短期经营目标、长期发展战略等因素的影响,力求有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对人才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保障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实现,稳中求进,持续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五章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0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卢永华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0年10月22日,公司以内部公告的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时间为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3、2020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0年11月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0年11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以上事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第六章 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一、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0年11月18日

(二)授予数量:690,000份

(三)授予人数:49人

(四)行权价格:407.09元/份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六)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登记完成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计划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行权期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的股票期权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2、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2、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三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2、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评价标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可行权比例100.00%60.00%0.00%

(七)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姓名职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比例
翟健董事30,0004.17%0.04%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8人)660,00091.67%0.92%
预留30,0004.17%0.04%
合计720,000100.00%1.00%

第七章 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说明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本激励计划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层面和激励对象层面均满足上述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吉比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以及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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