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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比特: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9

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1-049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2.00元(含税),董事会同意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407.09元/股调整为395.09元/股。

公司已于2020年11月9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派息情形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故本次调整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0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卢永华先生就公司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0年10月22日,公司以内部公告的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时间为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3.2020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0年11月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0年11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0年12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工作,并于2020年12月3日披露了《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7.2020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0年12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工作,并于2020年12月30日披露了《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9.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

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行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以上事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5月12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00元(含税)。2021年6月8日,公司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2.00元(含税)。

(二)调整方法及调整后行权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407.09元/股-12.00元/股=395.09元/股。

三、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已履行了相关程序,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等相关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三)《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行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八、报备文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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