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1-054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275,146份
? 行权股票来源: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自主行权期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实际行权期间为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11月17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实际行权期间为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12月16日
一、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的决策程序
1.2020年10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卢永华先生就公司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关于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0年10月22日,公司以内部公告的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3.2020年11月2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0年11月9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0年11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0年12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完成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工作。
7.2020年12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0年12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工作。
9.2021年11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激励计划调整和行权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事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
(二)历次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 | 授予价格(元/股) | 授予数量(份) | 授予人数(人) | 授予后股票期权剩余数量(份) |
2020年11月18日 | 407.09 | 690,000 | 49 | 30,000 |
2020年12月17日 | 407.09 | 30,000 | 1 | 0 |
(三)历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本次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首次行权。
二、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条件说明
(一)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 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 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
2.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 20%;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满足行权条件。 |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优秀或良好,则激励对象当年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当年的股票期权可行权6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 | 激励对象(不含离职激励对象)2020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良好”及以上,满足个人当年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的条件。 |
行权安排 | 行权期间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 行权期 |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 行权期 |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 行权期 |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行权安排 | 行权期间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 行权期 | 自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 行权期 | 自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 行权期 | 自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交易日上市交易。
(八)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行权情况
类别 | 姓名 | 职务 | 可行权 数量(份) | 占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 | 占授予时总股本的比例 |
首次授予 | 翟健 | 董事 | 12,000 | 1.67% | 0.02% |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45人) | 251,146 | 34.88% | 0.35% | ||
小计 | 263,146 | 36.55% | 0.37% | ||
预留授予 |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人) | 12,000 | 1.67% | 0.02% | |
合计 | 275,146 | 38.21% | 0.38% |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即将届满,行权条件已成就,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五)《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行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