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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洲药业关于拟与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CDMO及制剂基地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6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0-096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CDMO及制剂基地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药业”或公司)CDMO及制剂基地项目

? 投资金额:项目总投资约16亿元,分二期投资建设。目前项目尚处于筹备阶段,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特别风险提示:

1、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投资协议能否生效存在不确定性。

2、本协议所涉及的投资项目用地尚须通过挂牌出让方式进行,是否能够最终竞买成交存在不确定性。

3、本协议项目实施周期预计较长,存在期间因市场环境变化或政策变化,而导致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无法履行的风险,协议能否顺利履行存在不确定性。

4、本协议所涉及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尚需办理相关资质许可和项目实施规划等前置手续,因相关手续须经有权部门审批,尚存在不确定性。

5、投资协议中的投资金额、建设周期、投资强度等数值,仅是协议双方在目前条件下结合市场环境进行的预估,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

一、对外投资概述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公司决定在浙江省杭州钱塘新区医药港小镇投资建设CDMO及制剂基地项目,项目将新建小分子及大分子创新药CDMO(研发生产服务)基地和制剂研发生产中心。公司已与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就投资协议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2020年11月5日,公司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协议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

2、地址:杭州市钱塘新区青六北路499号

3、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4、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三、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具体开发建设内容:将新建小分子及大分子创新药CDMO(研发生产服务)基地和制剂研发生产中心。

2、项目的实施主体:九洲药业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3、项目用地:拟选址杭州医药港小镇内,一期项目用地约30亩,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二期项目用地约40亩。双方明确本项目所供土地为工业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程序出让土地。实际面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为准。

4、项目投资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约16亿元,分二期投资建设,一期项目

总投资约10亿元,二期项目总投资约6亿元。

(三)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承诺在一期项目地块拍卖前,使一期项目地块达到交地协议书的要求。

(2)甲方将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诸如申请项目报建审批、不动产权证等手续,以便为乙方从速开工建设提供支持服务。

(3)甲方将积极协助乙方项目办理工业用地的报批、开发建设规划的审批、本协议规定的全部不动产权证的办理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4)乙方应于本投资协议签订后的12个月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文件确定是否开展项目二期建设,否则项目二期意向地块不予预留。

(四)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一期项目用地供地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800万元/亩,达产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亩,达产税收不低于80万元/亩,达产后年研发经费投入与年营业收入之比不低于3.1%。项目能耗、排放符合新区环保、节能标准,项目选址和建设方案等需符合新区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项目公司在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按时签署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将上述标准纳入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并将严格执行该协议。

(五)违约责任

如项目公司未能实现 “(四)乙方权利义务”中经济指标的,视为项目公司违约,甲方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地块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或承担等额违约金。双方同意因甲方原因或者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导致项目公司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和指标执行本协议,不应视为项目公司违约。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的签订、生效、变更和争议的裁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如有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合同生效条件

在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经乙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内部决策程序并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在杭州钱塘新区投资建设CDMO及制剂基地,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产业规模,不断扩充项目管线,提升业务承接能力。同时,公司将借助杭州钱塘新区的区位优势、配套设施、产业资源、人才优势等,强化研发团队和研发能力的建设,拓展小分子及大分子创新药CDMO业务能力,并提升制剂研发服务能力。

本次对外投资目前尚处于筹备阶段,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投资协议能否生效存在不确定性。

2、本协议所涉及的投资项目用地尚须通过挂牌出让方式进行,是否能够最终竞买成交存在不确定性。

3、本协议项目实施周期预计较长,存在期间因市场环境变化或政策变化,而导致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无法履行的风险,协议能否顺利履行存在不确定性。

4、本协议所涉及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尚需办理相关资质许可和项目实施规划等前置手续,因相关手续须经有权部门审批,尚存在不确定性。

5、投资协议中的投资金额、建设周期、投资强度等数值,仅是协议双方在目前条件下结合市场环境进行的预估,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

公司将根据本次合作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九洲药业CDMO及制剂基地项目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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