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
知书》回复修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10月30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830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公司收到反馈意见后,积极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关于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公司已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近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进一步审核意见,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关于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修订稿)》。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修订后的回复说明文件。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