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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沃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0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一九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 2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授权 ...... 4

第四章 股东大会会议制度 ...... 4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5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7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9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2

第九章 会议记录 ...... 16

第十章 附 则 ...... 17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

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

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

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所涉及的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并及时披露。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连续12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公司连续12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及公司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本条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上述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十条 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十一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

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第四章 股东大会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十三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

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

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上述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

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所在地,或为会议通知中

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前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由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在公司办公所在地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临时提案的内容应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对于本议事规则所述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形式审核:

关联性,即该股东提案涉及事项是否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合法性,即该股东提案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确定性,即该股东提案是否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对于同时满足上述三项要求的议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议案,董事会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及时

公告提案内容和董事会说明,并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 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外,每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应出席和列席股东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

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四条 除涉及商业机密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

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采取听取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顺序进行, 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 也可决定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七条 发言股东应当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发言顺序根据登记结果, 按

持股数多的优先,持股数相同的,以办理发言登记的先后为发言顺序。股东发言经会议主持人指名后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内容应围绕大会的主要议案。

第四十八条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在规定

的发言期间内,不得中途打断股东发言。股东也不得打断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报告, 要求大会发言。

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

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五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交易的范畴以及关联交易的审议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具体制度执行。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六十一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

公司董事会以及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公司监事会以及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提名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简历,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提名人应同意出具承诺,承诺其提供的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若提名的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人数高于拟选举的董事、监事席位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公司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罢免董事、监事的程序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规定而作出的选举、更换、罢免董事、监事的决议无效。

第六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通过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该部分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

由公司董事长组织有关人员具体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九章 会议记录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

第七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八十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八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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