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勤勉尽责,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现将2019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6日,经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董事会,同时产生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分别是独立董事刘震先生、独立董事张知烈先生和董事刘浩堂先生,其中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刘震担任。
二、审计委员会2019年度召开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具体如下:
2019年度,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4次会议, 全体委员均通过通讯或现场参会的方式亲自出席了会议,并主要就公司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审议委员会2019年度相关工作履职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变更审计机构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机构。
后公司收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的《关于提请变更审计机构的函》获悉:立信原负责公司审计业务的团队整体转入大华,该业务团队执行的相关审计业务项目一并由大华承接。为保障业务与服务的延续性,经综合考虑,公司决定聘请大华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大华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悠久的历史、专业的团队、多元化高质量的服务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影响,能满足为公司提供服务所需专业资质和相
关要求。
2、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立信2018年度审计费为60万元,主要为公司年度审计费用,与公司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3、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与大华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并且在审计期间也未发现审计中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
4、我们认为大华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的使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大华进行充分有
效的沟通,我们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以求达到用最短的时间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职能,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较好地履行了相关职责。 2020年,公司审计委员会将继续本着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按照各项相关规定,规范履职,有效监督外部审计,健全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更好地发挥审计委员会的重要作用。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