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欧普照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9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材料汇编)

2023年6月

目录

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3

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5

三、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问题函 ...... 7

四、会议议案(一)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8

(二)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12

(三)关于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 17

(四)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3年度预算报告 ...... 18

(五)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20

(六)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 21

(七)关于2023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 22

(八)关于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23

(九)关于2023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 ...... 24

(十)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26

(十一)关于与关联方开展保理融资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28

(十二)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30

(十三)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 34

(十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部分条款的议案 ...... 37

(十五)关于选举卢生江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 80

(十六)听取: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81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16日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799号万象城V2栋公司会议室。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耀海先生

会议议程:

一、董事会秘书宣读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须知

二、董事长宣布到会情况并宣布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开始

三、审议会议议题

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关于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4、《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3年度预算报告》;

5、《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7、关于2023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9、关于2023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10、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1、关于与关联方开展保理融资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2、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3、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部分条款的议案;

15、关于选举卢生江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16、听取:《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股东提问,相关人员回答股东的有关问题

五、主持人宣布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六、见证律师宣布现场投票结果

七、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

一、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本公司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同时也必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和扰乱会议秩序。

四、如有股东或代理人要求发言的,请在场外发言登记处登记,出示持股的有效证明,填写《股东问题函》,截止时间到13:30分。登记发言的人数原则上以十人为限,超过十人时先安排持股数多的前十位股东,发言顺序亦按持股数多的优先。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向大会秘书处报名,并填写《股东问题函》,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始得发言。

六、股东在会议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的股份份额,并出具有效证明。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3分钟。

七、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如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八、股东大会表决采用投票方式。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除本须知或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票特别说明

的情况外,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九、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向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发放礼品。

十、公司聘请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问题函

致各位股东:

欢迎出席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热切盼望您能为公司的发展留下宝贵的意见或建议。由于时间关系,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书面提问方式。请将您的意见或建议及您欲提出的问题,记在下面空白处,并交与我们的工作人员,我们会及时将您的问题转交相关人员,以便在集中回答问题时,能更有针对性地解答您的问题。谢谢您的合作,并再次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您的意见、建议或问题: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议案1: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22年度,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恪尽职守,积极有效地行使职权,认真贯彻落实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履行好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具体工作报告如下:

一、2022年度总体经营工作2022年,公司在董事会领导下,管理层和全体员工紧紧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应对行业变化和渠道转型。2022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72.70亿元,实现利润总额

8.86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84亿元。

二、股东大会召开情况2022年度,董事会共组织召集股东大会

次,具体如下:

会议届次召开日期决议刊登的披露日期会议决议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06-172022-06-181、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4、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2年度预算报告》;5、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6、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7、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8、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9、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授权对外担保额度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能够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完成了股东大会授权的各项工作。

三、董事会工作情况

(一)董事会运作情况

2022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

次会议,具体如下:

的议案》;10、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保理及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会议届次

会议届次召开日期会议决议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2-03-09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04-251、审议通过《2021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2、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通过《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4、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5、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6、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2年度预算报告》;7、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8、审议通过《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9、审议通过《202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10、审议通过《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11、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12、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13、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14、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开展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15、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授权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16、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17、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保理及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19、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2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2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2-08-25审议通过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2-10-27审议通过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按照实施细则,积极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对董事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进行基础性研究,并提出专业意见,供董事会决策参考,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

(三)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期内,独立董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控制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在任职期间积极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为公司提出了很多宝贵的专业性意见,对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了独立、公正的独立意见,为完善公司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四)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完成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披露了定期报告4次、临时公告37份。

公司严格执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登记、备案以及交易窗口提示等事项,相关保密措施健全得当,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规范有序,未发现公司内幕信息泄露、利用内幕信息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接待投资者访谈调研、接听投资者电话,还通过“上证e互动”、公司邮箱等多种方式保持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互动,聆听投资者意见并传递公司信息,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2023年度工作计划

董事会2023年度重点工作具体如下:

1、结合公司重大事项及特定事项履行各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审议程序。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限,对公司的经营、投资等重大事项进行科学决策,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管理能力。

2、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做好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

3、在2023年度内控工作开展基础上继续推进内控体系建设,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中,树立全面、全员、全过程控制的理念,同时在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的基础上,着力促进企业实现战略发展目标。

4、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监管部门等机构组织的培训,进一步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意识和履行职务的能力。

2023年,公司将继续保持管理运作的规范性,加强公司管理能力水平,提升公司业绩。董事会将积极履行应尽职责,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加强对经营管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的监督检查和信息反馈,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议案2: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各位股东:

2022年度,公司监事会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报告期内,监事会共召开

次会议,并列席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认真听取了公司在生产经营、投资活动和财务运作等方面的情况,参与了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对公司经营运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监督,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的提高。

一、监事会工作召开情况

(一)监事会基本情况监事会成员

名,分别为:

监事会主席:胡会芳;监事:陈静华、马炉光。其中,胡会芳、陈静华为股东代表监事,马炉光为职工代表监事。本届监事会任期到期日为2024年

日。

(二)监事会会议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

次会议,所有会议召开都能按照程序及规定进行,所有会议的决议均合法有效。具体会议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时间会议议案名称
1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2-04-25议案1:《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2:《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2年度预算报告》议案3:《2021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议案4:《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议案5:《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议案6:《关于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议案7:《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议案8:《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08-25议案:《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摘要》
3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2-10-27议案:《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情况2022年度,监事会未召集股东大会。

三、监事会对2022年度有关事项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意见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经营运作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运作,董事会决策合理、程序合法;公司正在持续不断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本年度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

、监事会对公司财务情况的意见监事会对2022年度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财务会计内控制度较健全,会计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良好,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监事会对审计方面的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该审计意见和对公司有关事项做出的评价是客观公正的。

、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

5、监事会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6、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意见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通过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所披露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估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其定价原则和依据公平合理,交易价格没有明显偏离市场独立主体之间进行交易的价格,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也未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8、监事会对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提出的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9、监事会对2022年度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情况的意见

监事会成员列席了2022年度董事会会议,听取了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的讨论及决议,并委派部分监事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的情况进行了考察。通过监督、考察,监事会认为2022年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要求,切实履行了各项决议,其决策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认真组织实施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四、监事会2023年工作计划2023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主要工作计划如下:

1、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2023年,监事会将继续探索、完善监事会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法律、法规,完善对公司依法运作的监督管理,加强与董事会、管理层的工作沟通,依法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以使其决策和经营活动更加规范、合法。按照《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组织召开监事会工作会议,继续加强落实监督职能,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时掌握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从而更好地维护股东的权益。

2、加强监督检查,防范经营风险

(1)坚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法对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向公司了解情况并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特别是重大经营活动和投资项目,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并予以制止和纠正。

(3)经常保持与内审部门和公司所委托的会计事务所进行沟通及联系,充分利用内外部审计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4)重点关注公司重大事项,对公司重大投资、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等、股权激励等重要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3、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

积极参加监管机构及公司组织的有关培训,同时加强会计审计和法律金融知识学习,不断提升监督检查的技能,拓宽专业知识和提高业务水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维护股东利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议案3: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及其绩效考核结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如下:

姓名职务2022年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万元)
王耀海董事长60.02
马秀慧董事、总经理144.41
马志伟董事84.08
黄钰昌独立董事21.00
刘家雍独立董事21.00
苏锡嘉独立董事21.00
胡会芳监事会主席91.23
陈静华监事87.71
马炉光监事116.20
刘斯董事会秘书67.40
高瞻原董事60.00
李湘林原财务总监113.61
合计/887.66

备注: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为其于2022年度担任相应职务期间自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议案4: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3年度预算报告各位股东:

一、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22年度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如下:

(一)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增减%
1总资产8,695,398,041.339,076,910,013.17-4.2
2总负债2,589,767,072.393,247,008,784.67-20.2
3所有者权益合计6,105,630,968.945,829,901,228.504.7

注: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数据

(二)经营成果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2022年2021年增减%
1营业收入7,269,976,498.008,846,626,704.35-17.8
2营业成本4,673,066,035.465,927,093,862.06-21.2
3利润总额886,307,661.531,050,982,141.08-15.7
4净利润785,690,779.71910,251,884.23-13.7
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84,113,938.05907,475,377.64-13.6
6基本每股收益1.041.20-13.3

注: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数据

二、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根据公司2023年经营计划,结合近年来的经营业绩及生产、销售状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合并报表口径,对2023年主要财务指标进行了预测,编制了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具体如下:

(一)预算编制的基本假设

1、公司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无重大变化。

2、公司经营业务所涉及的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所在行业形势、市场行情无异常变化。

3、国家现有的银行贷款利率、通货膨胀无重大改变。

4、公司所遵循的税收政策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无重大改变。

5、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能够顺利执行,不受政府行为的重大影响,不存在因资金来源不足、市场需求或供求价格变化等使各项计划的实施发生困难。

6、公司经营所需的原材料等获取资源获取按计划顺利完成,各项业务合同顺利达成,并与合同方无重大争议和纠纷,经营政策不需做出重大调整。

7、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及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二)2023年度财务预算主要指标

预计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均保持稳定增长。

(三)特别提示

本预算报告仅为公司2023年经营计划的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性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度的盈利预测,能否实现取决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市场需求状况等诸多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对此应当保持足够的风险意识,并且应当理解经营计划与业务承诺之间的差异。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议案5: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各位股东: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议案6: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各位股东: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2022年度合并的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为784,113,938.05元,其中母公司当期实现净利润282,520,183.01元。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故本年度母公司无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2,610,391,325.21元。

本公司拟以实施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5元(含税),无送股/转增。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议案7: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为经营需要,拟向银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4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主要用途为:贷款、外汇交易、贸易融资、海外投资等,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次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在前述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他管理层成员决定申请授信的主体及相应担保的措施、授信的银行及使用授信的主体,具体授信协议的期限,自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协议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议案8: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各位股东:

现就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2023年度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策略向各位董事汇报如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子公司包含“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将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银行、券商、资产管理、私募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中短期、风险可控的、不同货币计价的理财产品及其他风险可控的净值型产品。现金管理金额不超过60亿元人民币,在该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人士在额度范围之内对现金管理事项进行决策,并签署相关文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议案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各位股东:

公司为经营需要,2023年度拟向全资及控股孙/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21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次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在前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如签署担保协议等),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他管理层成员负责,具体担保协议的期限,自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协议之日起不超过三年。超出授权范围外的其他事项,公司将另行履行决策程序。

具体担保额度明细如下:

单位:亿元人民币

担保人被担保公司与公司的关系2023年额度
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全资孙/子公司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孙/子公司6.5
欧普照明电器(中山)有限公司
欧普智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1
欧普(中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5
欧普照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6.3
OppleLightingIndiaPrivateLimited
OPPLELIGHTINGSOLUTIONS(THAILAND)CO,LTD.
OppleLightingIntenationalDMCC
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全资孙/子公司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OppleLightingB.V.系公司全资孙公司1.2
上海乾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孙/子公司1
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
合计--21

上述担保额度预计含公司为全资孙/子公司、控股孙/子公司提供担保和全资孙/子公司、控股孙/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在2023年度公司预计担保总额度

内,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全资孙/子公司之间可以相互调剂担保额度,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控股孙/子公司之间可以相互调剂额度(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孙/子公司)。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议案10: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现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照明”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向各位报告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序号关联交易方关联交易内容定价依据2023年度预计金额
1浙江山蒲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采购荧光灯管及LED光源公允价格,具体根据双方协商确定1,000
销售光源等500
2浙江金陵光源电器有限公司采购LED光源9,500
3江门金宏照明有限公司采购LED光源700
4珠海西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消防应急类照明产品等4,000
销售照明配件200
5苏州欧普置业有限公司销售产品500
6苏州诚模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模具及注塑件9,000
提供委托加工服务800
出租房屋(含水电)3,000
7苏州志普智能电机有限公司购买商品5,000
8苏州欧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1,800
9上海欧值投资有限公司承租房屋1,300
合计37,300

注:本次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计算期间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王耀海、马秀慧回避表决。

提请各位股东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议案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方开展保理融资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拟开展保理融资业务暨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概述为优化公司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为了支持以欧普照明为核心企业的生态圈协同发展,赋能产业链上下游的中小微企业,提升欧普照明生态圈的市场竞争力,公司及子公司拟与沣融租赁、沣慧保理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应付账款保理融资业务及其他融资租赁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与沣融租赁、沣慧保理(以下合称“保理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1、保理业务的额度:合计不超过18,000万元,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保理额度有效期届满日:

2024年

日;

3、融资利率:参照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协商确定。

4、保理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理商通过受让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经销商产生的应收账款从而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保理业务服务,以及其他合法方式。

(二)与保理商开展应付账款保理融资业务

1、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21,000万元,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2、授信额度有效期届满日:2024年6月30日;

3、融资利率:参照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协商确定;

、保理融资方式:包括保理商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供应商的应付账款提供保理融资服务,以及其他合法方式。

(三)与沣融租赁开展其他融资租赁业务

1、融资租赁交易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2、融资租赁额度届满日:2024年6月30日;

、融资利率:参照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协商确定。

4、融资租赁方式:包括沣融租赁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并由公司及子公司向沣融租赁支付租金,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沣融租赁及沣慧保理系公司控股股东中山市欧普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沣融租赁及沣慧保理系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他公司管理层成员签署上述保理及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文件。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双方签订相关协议并参照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协商确定融资利率。

三、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及子公司开展保理及融资租赁业务,有助于拓宽融资渠道,控制融资风险及融资成本,以及优化公司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有利于支持以欧普照明为核心企业的生态圈协同发展,赋能产业链上下游的中小微企业,提升欧普照明生态圈的市场竞争力。

2、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王耀海、马秀慧回避表决。

提请各位股东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议案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拟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暨关联交易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概述为节能减碳,践行绿色可持续发展,本公司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欧保顺耀的全资子公司苏州顺恒及中山项目公司分别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务。

欧保顺耀系公司控股股东中山市欧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欧普”)的控股子公司,苏州顺恒及中山项目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中山市欧普投资有限公司的间接控股孙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欧保顺耀系公司的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他公司管理层成员签署上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务相关法律文件。

公司过去

个月未与同一关联人进行交易,且未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江苏欧保顺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江苏欧保顺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000万元人民币

3、法定代表人:王威

、成立日期:

2022年

5、住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建设路38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

备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发电技术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电力设施器材销售;节能管理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欧保顺耀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中山欧普持有其70%的股权,广州保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30%的股权。

8、关联关系:欧保顺耀系公司控股股东中山欧普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项目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方。

、欧保顺耀的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

日,该公司未经审计总资产为97,057.53元,净资产为-2,942.47元,2023年1-3月营业收入为

元,净利润为-2,942.47元。10、欧保顺耀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欧保顺耀非失信被执行人。

(二)苏州顺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苏州顺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少伟

4、成立日期:2023年1月9日

、住所:吴江区黎里镇汾杨路东侧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发电技术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合同能源管理;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苏州顺恒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江苏欧保顺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8、关联关系:苏州顺恒系公司控股股东中山市欧普投资有限公司的间接控股孙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苏州顺恒系公司的关联方。

、苏州顺恒的主要财务数据:鉴于苏州顺恒为新设立公司,暂未产生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苏州顺恒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苏州顺恒非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合作范围及方式:苏州顺恒及中山项目公司租用本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该子公司”)具有产权的建筑物屋顶及相关场地用于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站,并为该子公司提供可再生能源电力。该子公司对项目公司电站的建设、运营等提供可能的协助,苏州顺恒及中山项目公司负责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投资、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相关费用由苏州顺恒及中山项目公司承担。

、租金计算:该子公司同意项目相关租赁标的物的租金按照

元(含税价)/年的优惠价格与苏州顺恒及中山项目公司进行结算。

、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为

年(以下简称“节能效益分享期”或“电站运行期”),自首个并网发电日(或公司的子公司实际使用该项目所发电能之日,二者以先到时间为准)开始计算。

4、电力电量购销:项目的发电上网模式为自发自用,余额上网。

、电费计算: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该子公司应支付项目公司电费。电费单价按项目运营日光伏发电有效时间段内当地电网单价的80%收取。电站运行期,公司子公司预计每年支付太阳能电费金额预计不超过2,500万元(含税),公司及子公司对超额部分另行履行审批程序。

6、其他:在电站运营期间,如因政府原因,导致项目所在地段地块使用功能的变更等非公司及子公司原因变更,由此导致公司及子公司厂房需拆迁的,苏州顺恒及中山项目公司应自行拆走电站资产,并可依照合同约定合作模式在政府给予公司及子公司的新区域上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和材料,拆装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但公司及子公司需协助项目公司向当地政府索赔。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双方签订相关协议并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子公司通过对项目相关租赁标的物的租金按照

元(含税价)/年的优惠价格与苏州顺恒及中山项目公司进行结算,并分享发电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符合公司低碳发展的理念,使用绿色电力推动了公司的清洁生产,有利于公司节能降耗;本次关联交易由双方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进行,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符合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不会因为上述关联交易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王耀海、马秀慧回避表决。提请各位股东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议案13: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各位股东: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审计工作中表现出的较强的职业能力及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授权管理层根据2023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一、机构信息

、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2、人员信息

截至2022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67名、注册会计师2,392名、从业人员总数10,62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74名。

、业务规模

立信2022年业务收入(经审计)46.1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0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15.16亿元。2022年度立信为

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17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2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2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

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起诉(仲裁)人被诉(被仲裁)人诉讼(仲裁)事件诉讼(仲裁)金额诉讼(仲裁)结果
投资者金亚科技、周旭辉、立信2014年报尚余1,000多万,在诉讼过程中连带责任,立信投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目前生效判决均已履行
投资者保千里、东北证券、银信评估、立信等2015年重组、2015年报、2016年报80万元一审判决立信对保千里在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期间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所负债务的15%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立信投保的职业保险12.5亿元足以覆盖赔偿金额

、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无和纪律处分2次,涉及从业人员82名。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姓名注册会计师执业时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时间开始在本所执业时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间
项目合伙人徐冬冬2009年10月2006年9月2012年9月2019年
签字注册会计师林彦成2021年10月2015年6月2021年10月2021年
质量控制复核人巫扬华2005年1月2005年1月2010年1月2020年

)项目合伙人从业经历:

姓名:徐冬冬

时间上市公司名称职务
2022年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签字合伙人
2021年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签字合伙人
2020年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签字合伙人

(2)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业经历:

姓名:林彦成

时间上市公司名称职务
2022年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
时间上市公司名称职务
2021年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

)质量控制复核人从业经历:

姓名:巫扬华

时间上市公司名称职务
2022年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合伙人
2022年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合伙人
2021年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合伙人
2020年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合伙人

、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没有不良记录,且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三、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公司2022年度审计费用为

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

万元,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内控审计费用为25万元),定价原则未发生变化。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3年度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议案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18年

日,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

月25日审议通过了由公司注销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4,730股。前述回购注销已完成,故公司注册资本也需相应由原754,210,692元调整为754,025,962元,公司总股本由原754,210,692股调整为754,025,962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其附件《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各位股东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委派的人士全权负责办理后续工商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附件:《公司章程》及附件修订对比表

附件:《公司章程》及附件修订对比表

(一)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条款变更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680999558Q。第一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680999558Q。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421.0692万元。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402.5962万元。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照明器具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卫生洁具销售;家具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认证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照明器具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卫生洁具销售;家具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
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认证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则应取绝对值计算。额超过50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则应取绝对值计算。前款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四)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所称“交易”包括:(一)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三)销售产品、商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六)存贷款业务;(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除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外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九)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明确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如《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应以公司章程为准。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明确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如《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
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第六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并由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但在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时应按照本章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制定其薪酬方案及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以及变更公司形式;(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整或者变更;(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而没有回避的,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该条删除,后续序号顺延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第八十五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
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说明股东代表担任的监票员的持股数。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公司可以聘请专业公司为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的计票统计提供服务,该专业公司应当对计票统计结果承担责任。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指定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公司可以聘请专业公司为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的计票统计提供服务,该专业公司应当对计票统计结果承担责任。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说明;(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就任。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就任。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的选聘程序为:(一)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监事会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所有提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的选聘程序为:(一)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监事会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所有提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通知的形式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通知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五)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六)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五)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六)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〇五条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三名。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职权;(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职权;(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宜作出决议;(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则应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上述标准以下的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决定(但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交易除外)。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则应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所称“交易”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所称“交易”定义一致。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如《董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应以《公司章程》为准。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且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达到本章程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前款所称“交易”与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所称“交易”定义一致。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披露的交易与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一致。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六)总经理提议时;(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及其他本章程规定的事宜。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等事宜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及其他本章程规定的事宜。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等事宜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1/3,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如《监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应以公司章程为准。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如《监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三)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归属母公司可供分配净利润的15%。(四)董事会每年应当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三)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归属母公司可供分配净利润的15%。(四)董事会每年应当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五)若公司营收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六)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审计情况拟定年度股利分配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应该对公司年度股利分配方案发表意见。董事会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议案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八)公司可以在年度中期分配利润,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依职权制订并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五)若公司营收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六)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审计情况拟定年度股利分配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应该对公司年度股利分配方案发表意见。董事会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议案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准。(九)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由公司董事会依职权制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公司监事依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草案的事项可以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八)公司可以在年度中期分配利润,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依职权制订并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九)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由公司董事会依职权制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公司监事依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草案的事项可以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取得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过。通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司章程同时废止。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公司章程》除上述修订外,章节序号按顺序调整,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以及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一条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以及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第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于之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股东。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于之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第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得变更);(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的征集应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该条删除,后续序号顺延
第四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四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单一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以上的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的,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第五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公司年度报告;(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五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以及变更公司形式;(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本规则中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待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第六十五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除上述修订外,章节序号按顺序调整,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三)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如下:

第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经公司各董事同意,可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第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经公司各董事一致书面同意,可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六)总经理提议时;(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到提议后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第十三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本规则中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待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董事会议事规则》除上述修订外,章节序号按顺序调整,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四)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如下:

《监事会议事规则》除上述修订外,章节序号按顺序调整,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本规则中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待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议案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卢生江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各位股东:

2023年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山市欧普投资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申请》,提议补选卢生江先生为独立董事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卢生江先生,1972年

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加拿大永久居住权,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1996-2006年在TCL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2006-2009年2月在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09年3月-2017年

月在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财务总监,2009年

月-2018年9月在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裁。卢生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其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报告事项: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作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2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黄钰昌先生,曾任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助教、美国匹兹堡大学凯兹商学院助理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会计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职)、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会计学终身荣誉教授、西班牙商业银行会计学教席教授、卓越服务研究领域主任和DBA课程学术主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黄钰昌先生因连续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时间届满

年,已于2023年

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辞呈。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之前,黄钰昌先生仍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刘家雍先生,1986年至2007年曾任职于IBM、惠普等跨国公司,2007年至2013年,担任格林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14年至今,任职德悠管理顾问公司首席顾问。2014年

月起至2022年

月担任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委员会主席以及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2019年

日起担任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

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3、苏锡嘉先生,曾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讲师、香港城市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副教授、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荣誉退休教授、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兴业银行独立董事、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进行说明

1、我们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均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我们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情况;我们本人及直系亲属均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2、我们本人没有为公司及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因此,我们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次股东大会、4次董事会会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议程序。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议案,并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年度我们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均进行了审议,没有反对票、弃权票的情况。

(二)公司已为我们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支持,我们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充分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保证了公司规范运作及董事会的科学决策,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了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对关键问题进行评议及核查后,就其中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决议事项进行了细致的审核,并相应发表了独立意见。通过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的整体运作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没有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相关议案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当时经营业务的发展需要,价格公允,符合交易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易当时公司的相关制度且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的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的报酬严格按照公司考核制度兑现,公司所披露的报酬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

(四)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就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相关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各项承诺事项均得以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履行过程中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2年,公司共发布4份定期报告和37份临时公告,经持续关注与监督,我们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披露程序,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未发生漏报、迟报情形,也未发生因信息披露违规而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七)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选聘程序选举董事,公司董事会人数和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所有董事均能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履行职责和义务。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2022年各位董事勤勉尽职,认真审阅会议各项议案,并提出专业建议,为公司科学决策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2022年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公司内控工作机构全面开展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与评价工作,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目前公司暂时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为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2022年度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情况,进行了主动查询,详细听取相关人员的汇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及时并充分地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就此在董事会上发表了意见,行使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得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时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保护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五、其他事项

1、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2023年,我们将继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以及信息披露等重点事项,忠实、勤勉、独立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权益。同时,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的有建设性的建议,增强董事会科学决策能力,为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而努力。

独立董事:黄钰昌、刘家雍、苏锡嘉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