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诚信、勤勉、谨慎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本次拟将“智能制造、智慧零售及供应链协同信息化平台”募集资金100,906,330.49元(具体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全部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确保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合理降低财务成本,优化公司资金结构,改善公司流动资金状况,提高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石柱、刘向明、张庆辉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