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核查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327名,现有2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根据《激励计划》和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27人调整为302人,拟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仍为700万股,其中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560万股,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140万股。
经审议,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本次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查,监事会发表
意见如下:
1、除公司2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合。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条件。
3、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12月7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0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共计560万股,其中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共计386.51万股,授予价格为32.26元/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共计173.49万股,授予价格为16.13元/股。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刘斯斌、黄亚萍、徐毅婷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