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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诺华: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材料,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建立了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的管理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报告期内,公司建立的内控管理体系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能够保证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与资产安全,可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了经营效率与效果,促进了公司发展战略的稳步实现。

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二、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资金需求、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实施该预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多年,在其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在公司重大事项审计及年度财务审计过程中均表现出了良好的业务水平和

职业道德,且能在公司日常运营中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相关管理工作给予积极建议和帮助。我们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支持子公司经营发展,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担保金额经合理预测而确定,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规避汇率波动风险、锁定汇兑损失为目的所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日常经营紧密相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以进一步提升公司外汇风险管理能力,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我们同意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和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有利于加速推进公司CDMO业务,整合资源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增强公司的独立性和市场竞争能力。

2、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包新民、叶子民、李会林

2022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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