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7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一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涉案金额为7,860.90万元,其中:贷款本金7,499万元,截至2020年9月4日的利息、复利、罚息合计337.83万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24.07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未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由于流动性紧张,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各家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公司在各家银行的贷款本金合计14.10亿元已全部逾期。由于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泉州分行”)作为债权人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提起诉讼申请,泉州中院受理了上述申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20-061号)。

2020年11月5日,公司收到了泉州中院于2020年10月26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0)闽05民初1475号】,经泉州中院调解,公司与中信银行泉州分行达成了债务调解。债务调解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

(1)各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截至2020年10月23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尚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1、《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所欠贷款本金合计7,499万元。

2、按上述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计算至实际还清贷款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9月4日的利息、复利、罚息合计337.83万元;2020年9月5日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3、中信银行泉州分行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2.6万元。

以上款项暂计7,839.43万元。

(2)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第一条所列全部款项。

(3)被告二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被告三林天福对上述第一条所列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林锦治在与被告三林天福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条所列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至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按时足额还款,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就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的全部款项(包含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林天福就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锦治在其与林天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就本协议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应扣除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根据本调解协议已经履行的义务。

(5)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6)本案案件受理费42.94万元,减半收取21.47万元,由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共同负担。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次诉讼案件所涉及的贷款本金已体现在公司财务报表范围内,利息、罚息和复利合计337.83万元,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也将按规定计提计入2020年当期损益。因此,本次诉讼未对

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