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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贵人: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锦满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8

上证公监函〔2020〕0132号

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

总监刘锦满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刘锦满,时任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0年4月30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贵人或公司)披露公告称,2019年4月至5月期间,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天福之侄林思亮提供借款,发生额共计4,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61%,单日最高余额为2,800万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83%。2019年9月9日,林思亮向公司返还所有款项,并根据董事会要求,于2020年4月29日支付资金占用利息86万元。因上述资金占用等事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

公司向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林思亮提供借款,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及关联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等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上海

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时任财务总监刘锦满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其任期内公司的资金占用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时任财务总监刘锦满于2019年4月28日起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职期间内发生资金占用1,000万元。在发现资金占用事项后,刘锦满督促关联方归还款项,一定程度上采取了补救措施。据此,可酌情从轻处理。

综上,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锦满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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