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刘志恒签署回购协议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审阅了本事项的相关资料。深圳市泽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汇科技”)因在欧美业绩占比较高,受市场因素影响,预计泽汇科技2019年度无法完成按原协议约定的业绩目标。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刘志恒以5%的年利息作为补偿金额,提前回购公司持有的泽汇科技11.4286%的股权的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切身利益。
二、关于提名李有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李有星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其拟任职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任职人员的任职资格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因此,同意提名李有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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