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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柯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1

证券代码:603566 证券简称:普莱柯 公告编号:2020-044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 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股份类别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0/6/162020/6/172020/6/1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19日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每股分红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股利金额。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315,913,200(总股本321,496,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5,582,8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318.264万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15,913,200×0.20÷321,496,000=0.1965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65)+0]÷(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0/6/162020/6/172020/6/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控股股东张许科先生红利款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其股息红利所得额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元。

2、股东缴税事项最终以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为准。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联系电话:0379-63282386联系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政和路15号

特此公告。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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