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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明环保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5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9-084转债代码:113523 转债简称:伟明转债转股代码:191523 转股简称:伟明转股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被担保人名称:嘉善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善公司”),系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0%控股子公司。

2、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担保余额:本次为嘉善公司担保的金额为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主合同项下可能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最高债权额为5,000万元;发生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嘉善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1,700万元。

3、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4、公司目前无逾期的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嘉善公司因投资、建设嘉善县生态能源发电扩容工程(以下简称“嘉善扩建项目”)需要,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2019年9月17日,公司和民生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高保字第DB1900000079397号),愿意为嘉善公司与民生银行于2019年9月17日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ZH1900000115214号)提供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自2019年9月24日至2022年9月24日。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2019年4月9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议案》,拟为相关子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26.90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100%控股子公司嘉善公司项目贷款提供不超过14,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该事项实施完毕。同意授权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根据担保情况在额度范围内调整担保方式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上述议案于2019年4月30日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嘉善公司为公司100%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界泾港村溇上;法定代表人:项光明;经营范围:垃圾焚烧发电及炉渣的综合利用,餐厨垃圾(含地沟油)、厨余垃圾的处理,一般工业边角料的运输、处置,垃圾清运,市政管道疏通服务,下水道隔油池清掏服务,垃圾、烟气、污水、灰渣处理的技术服务(不含处理)。

2018年12月31日,嘉善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09,752,724.72元,负债总额为166,619,720.11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16,999,990.00元,流动负债总额为75,880,338.69元,资产净额为143,133,004.61元。2018年度嘉善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59,263,315.94元,净利润为30,207,026.12元(上述数据经审计);2019年6月30日,嘉善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89,473,715.48元,负债总额为233,608,096.20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16,999,988.00元,流动负债总额为143,061,175.33元,资产净额为155,865,619.28元。2019年1-6月嘉善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32,709,883.36元,净利润为17,681,113.49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同意为债务人嘉善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部分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民生银行与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上述合同项下发生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最高债权额:人民币5,000万元。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2019年9月24日至2022年9月24日。保证方式: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本合同约定的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含反担保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保证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券的确定日;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100%控股子公司嘉善公司申请银行贷款,并由公司对嘉善公司贷款进行担保,是根据嘉善扩建项目工程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并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嘉善公司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因此,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有助于嘉善扩建项目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它企业、非法人单位或个人的对外担保行为,也没有逾期担保的情形。截至2019年9月24日,公司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为385,534.29万元,担保实

际发生余额53,961.71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39,496.00万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42.81%。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公高保字第DB1900000079397号)

2、《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公借贷字第ZH1900000115214号)

3、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4、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5、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6、嘉善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7、嘉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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