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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明环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8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378号文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2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000.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1,143.3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856.70万元,上述款项已于2020年11月6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0年11月6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95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会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与《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账户名称: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77902882310550金额:119,028.301887万元用途:东阳市生活垃圾焚烧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永丰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可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建投。公司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

4、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勇、廖玲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中信建投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9、中信建投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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