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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明环保: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0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之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一年八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之专项核查意见致: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明环保”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以下简称“《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项光明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人”)于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8月3日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二)本所及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上签字的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专项核查意见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增持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了本次增持相关方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次增持相关方均应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四)本所律师已对本次增持相关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增持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仅供伟明环保就本次增持上报相关主管部门之目的使用,不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项光明先生,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光明先生,男,1963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住所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身份证号码为330321196310******,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www.zxgk.court.gov.c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深圳证券交易所 (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示信息,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相关公告文件,本次增持前,项光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3,459,0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3%。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6),项光明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计划于2021年2月4日起6个月内(即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8月3日),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择机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项光明先生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判断,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相关公告文件,增持人于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955,9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7%。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增持人累计增持金额约10,980.40万元人民币,已超过增持计划最低金额10,000万元人民币,本次增持计划的时间区间已届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增持人的增持实施情况与本次增持计划一致。根据增持人出具的承诺,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之日止,增持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相关公告文件,本次增持后,项光明先生累计持有公司股份129,415,0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0%;与一致行动人伟明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嘉伟实业有限公司、王素勤、朱善玉、朱善银、章锦福、章小建、陈少宝、项淑丹、项鹏宇、项奕豪及朱蓓蕾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35,828,7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4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就增持主体及增持计划、增持目的、增持方式、增持股份资金来源、增持数量、增持进展等事项予以公告:

公司已于2021年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司已于2021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尚待就本次增持结果进行公告外,伟明环保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本次增持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本次增持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尚待就本次增持结果进行公告外,公司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本次增持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文结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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