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2、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监管要求,发行方案与预案合理可行并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3、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有利于提升公
司盈利能力,募投项目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募投项目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对于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市场前景等
做出了充分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4、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相关主体对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效地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5、本次发行所涉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相关事宜的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高效有序办理本
次发行事项。
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违规的情形。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鲁爱民 严密 韩松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