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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子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0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推举徐进先生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长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徐进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的情形,同意聘任徐进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二、关于聘任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聘任徐进先生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聘任徐钦祥先生、朱成寅先生、范博先生、黄绍刚先生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范博先生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聘任詹玉峰先生、段炼先生、聂基辉先生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候选人具备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意聘任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聘任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拟聘任徐钦祥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徐钦祥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同意聘任徐钦祥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汪维云陈利民林国伟

2020年5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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