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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子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限额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管理层事前向我们提交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及相关资料,我们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公司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交易价格确定方式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业务承办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以及相应的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且诚信状况良好,符合上市公司聘请审计机构的条件和要求,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认为继续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利于密切双方的合作和工作效率的提高。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业务承办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汪维云 陈利民 林国伟

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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