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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通信:纵横通信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确定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确定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022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基于进一步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目的而制定的,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三、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禁止的情形。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安排。

5、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置合理,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有利于对公司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杜烈康、吴小丽、王晓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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