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1日,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10次会议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阎孟昆 刘艳森 周静尧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