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8日,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增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关于增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此次聘任副总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经审阅潘矗直先生和何行波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其任职条件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3、根据潘矗直先生和何行波先生的个人材料,我们认为潘矗直先生和何行波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专业知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潘矗直先生和何行波先生为公司的副总裁。(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独立董事关于增聘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阎孟昆 刘艳森 周静尧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