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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激光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9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0年5月18日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现场会议时间及地点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18日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山路89号公司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系统及起止时间

1、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1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会议议程

(一)股东参会人员签到。

(二)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大会宣读《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主持人宣读本次会议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1、审议《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审议《<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审议《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审议《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7、审议《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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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9、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审议《关于2020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3、审议《关于补选谢伟东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五)现场会议股东发言、提问。

(六)主持人提请与会股东推选两名股东代表作为计票人,与会监事推选一名监事作为监票人。

(七)现场与会股东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计票人、监票人统计投票结果。

(八)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中场休会待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九)计票人、监票人合计统计网络和现场投票结果。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表决结果,并宣读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十一)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5月18日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望全体参会人员遵守执行:

一、凡参加会议的股东请按规定出示股东帐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证件,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二、股东请按时进入会场,听从会议工作人员安排入座。

三、会议正式开始后,迟到股东人数、股权不计入表决数。特殊情况,听从见证律师意见。

四、会议期间请关闭手机,不得录音录像,以保持会场正常秩序。

五、会议提问环节不超过一小时。股东在发言前,请向会议工作人员预先报告,由主持人按报名次序先后安排发言,每位股东发言限在5分钟内,以使其他股东有发言机会。

六、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七、现场投票采用书面表决方式,请股东按表决票要求填写审议意见,填毕由会议工作人员统一收票。

八、会议表决计票工作由会议推选的股东代表担任;监票工作由监事和见证律师担任;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宣布。

九、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可以及时制止,以保证会议正常进行,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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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8日

议案一: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对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一:《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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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8日

议案二: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监事会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对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附件二:《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5月18日

议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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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维护公司和股东以及投资者的利益为原则,公司独立董事对2019年度各自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4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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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8日

议案四: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编制了《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披露了2019年度公司各项财务数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4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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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8日

议案五: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结合公司实际运营中的具体情况,我们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分析,制定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与上年相比,同比略增。全年实现营业收入670,537,099.64元,同比增长20.81%,实现利润总额116,185,234.71元,同比增长7.80%,实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5,056,877.11元,同比增长9.70%。年末公司资产总额1,041,086,191.78元,同比增长15.54%。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三:《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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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8日

议案六: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在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情形下,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股利38,253,6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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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8日

议案七: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尽快达产达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4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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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8日

议案八: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2013年至2019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中一直能勤勉履行其审计职责,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审计任务,且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较大,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年度审计结束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建议继续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4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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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8日

议案九: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含授权期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计划向银行申请金额不超过2.5亿元的人民币贷款(包括银行贷款及开具承兑汇票),上述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上述总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借款金额,在该额度内,公司的实际借款金额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借款金额为准。

本议案有效期为自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同时授权总经理在本议案贷款额度范围内决定相关事宜并签署办理贷款等有关业务的相关具体文件。超过上述额度的贷款,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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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8日

议案十: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董事会审议,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或津贴情况为:独立董事津贴与2019年保持一致;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2019年度薪酬为基数,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25%。具体金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业绩和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确定。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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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8日

议案十一: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拟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使用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51,004,800股,本次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将变更为178,516,800股。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完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后,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公司拟对注册资本和《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并提请授权公司经理班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绍兴京华激光制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006096100281。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公司系由绍兴京华激光制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006096100281。
2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751.2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851.68万元。
3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总数为12,751.2万股,均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总数为17,851.68万股,均为普通股。
4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5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6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7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8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

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买入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买入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9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会议室或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会议室或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10第五十七条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五十七条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

……午3:00。 ……
11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12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13第八十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14第八十四条 ……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四条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15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16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17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8第一百一十四条 …… 董事长可在权限范围内授权管理层。本条上述指标涉第一百一十四条 …… 董事长可在权限范围内授权管理层。本条上述指标涉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董事长应就行使上述授权的行为在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书面报告。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董事长应就行使上述授权的行为在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书面报告。 凡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19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20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1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以及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22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

……

……接申请披露;……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23第一百五十九条 ……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第一百五十九条 ……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
24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25第二百零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百零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8日

议案十二: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实现公司长远、可持续的发展,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决定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之后,拟定了《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4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8日

议案十三: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谢伟东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工作正常开展,公司监事会提名谢伟东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附:谢伟东先生简历

谢伟东:1971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中共党员,1995年4月至2016年3月历任绍兴京华激光制品有限公司营销员、营销部主任;2016年3月至今历任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销部主任、副经理。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8日

附件一: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19年,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公司《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积极推进董事会决议的实施,规范审议程序,科学、审慎履行职责,积极推动公司各项业务有序展开,确保公司稳健发展。全体董事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与运作做了大量的工作,有效保障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公司董事会2019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第一部分 报告期内公司总体经营情况

一、报告期内公司总体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7053.7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0.81%,总资产达104108.6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54%,实现净利润 10505.6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70%。经营业绩创历史最高水平,超额完成了年度经营目标。

二、公司主要经营工作情况

1、立足创新与服务,烟草业务保持稳定

公司充分发挥长期与烟草行业配套所积累的设计、开发、工艺、生产、质量控制等优势,抓住烟草行业稳定发展的机遇,紧密围绕客户及市场变化需求,在服务好浙江中烟和湖北中烟二大重点客户的同时,适时推出激光全息与铂金浮雕相组合的创新产品,拓展安徽中烟、江苏中烟、上海中烟等相关烟包用光学防伪纸业务,确保了公司核心业务基本盘稳定。

2、 积极开拓非烟包业务,社会包装业务有增长

公司利用珠海瑞明科技在社会包装方面的市场优势,结合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完成后的产能优势,积极开拓非烟包业务,在“汾酒”、“西凤”等白酒包装,

“欧莱雅”等化妆品包装,“汤臣倍健”生物保健品包装以及“奥特曼”游戏类产品包装市场进行了有效拓展,2019年销售过亿。

3、收购珠海瑞明后的整合基本顺利

自2018年12月底签订收购珠海瑞明协议以来,到2019年初的逐步交接,全过程平稳顺利,管理衔接顺畅,人心稳定,生产经营持续向好,超额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年度销售目标和利润目标。

4、新产品开发收到一定成效

反光线产品形成一定销量,公司自主研发用于太阳能光伏组件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反光线新产品,2019年销售收入1200多万元;用于烟包定位冷烫的全息冷转印膜2019年下半年开始批量生产,客户反应良好。

5、强化管理,挖潜增效

报告期内,公司在生产日常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车间生产安排更趋合理,设备运转效率有所提升,批次管理得到加强,质量监控有所改善。

6、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年度分配议案, 2019年6月27日,公司对股民实施了分红,每10股派发现金3元(含税)。认真经营,精心管理,保持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将良好经营成果回报投资者,是董事会应尽义务。

7、公司规范化治理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不断优化公司治理体系,进一步梳理、完善管理体系、保障公司持续规范运作。报告期内,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均参加了上交所和证监局举办的网络业务培训,提高董事和监事的履职能力。

第二部分 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一、报告期内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报告期内,董事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审慎行使《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共召开7次董事会会议,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如下:

1、2019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2、2019年3月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2019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3)《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4)《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5)《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6)《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4、2019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8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2)《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2018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5)《<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6)《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7)《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8)《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9)《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0)《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2)《关于2019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13)《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14)《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5、2019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6、2019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2019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它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根据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积极落实公司分红政策。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操作合规、运作有效。

三、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1次年度股东大会、2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认真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四、董事会各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各委员会依据各自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范围运作,并就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五、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按时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对历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以及公司其它事项均未提出异议。

第三部分 公司2020年度经营计划和目标

2020年,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秉承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强化内控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保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和最大化。为此,公司董事会将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1、立足烟草,拓展社包,充分整合内部资源,发挥各自优势

(1)内部产能整合。上市公司5万吨精准定位激光全息防伪材料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浙江京华的生产能力明显扩大,由此明确浙江京华所有转移纸复合用全息膜均由自已配套提供,释放绍兴京华原为浙江京华加工的部分产能,使绍兴京华产能全部用来承接对外销售订单。珠海瑞明科技新增二条复合生产线已投产,华南地区的社会包装用光学防伪纸产品由瑞明科技自已复合生产,减少外加工数量,缩短打样和生产交货时间,加快接单节奏。

(2)市场资源整合。整合双方营销优势,形成互补,上市公司在卷烟包装市场有销售资源优势,但客户集中度高。珠海瑞明科技在社会包装市场有销售优势,客户主要以酒包、日用品、生物健康食品等社会包装产品为主,但客户分散。将二者的市场资源进行整合,优势互补,客户结构更趋合利,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壮大。2020年对原来浙江京华与瑞明科技重叠的市场与客户进行有机整合,把瑞明科技大部份烟包业务划归浙江京华,把浙江京华的酒包业务划归瑞明科技,发挥各自的优势。

(3)设计制版资源整合。在设计与制版二个层面对浙江京华设计制版中心与瑞明科技设计制版中心各自的优势进行无障碍互联互通共享,将激光全息防伪技术和铂金浮雕技术相组合,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在激光全息行业的领先优势和珠海瑞明科技在铂金浮雕领域领先优势,将二种各有特点又具有优势的技术进行组合,在防伪材料上既能体现激光全息细腻的衍射防伪效果,又能看到铂金浮雕裸

眼全视角逼真的3D效果。同时准对重要客户、重要产品从设计、制版开始,共同联手进行开发。

2、加快企业研究院建设,注重新产品开发。

(1)企业研究院总共分三块功能:一是设计制版中心,二是技术研发中心,三是检测中心。目前4000多平方米的研发大楼已经启用,设计与制版中心开始运转,相关的光刻机、拼版机均在新研发大楼三楼的设计制版中心运行,新进口的美国光刻机也完成了安装与调试,开始正常工作。技术研发中心正在抓紧组建,首要任务是研发人员的到位与试样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技术研发中心建立后,产品开发与样品试制均可以在企业研究院内部封闭完成,加快设计、制版、试样、打样的节奏。

(2)注重新产品开发。只有不断开发新产品,公司才能持续保持技术领先地位,在竞争中取得与同行的比较优势,保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在激光全息防伪行业中,公司新品开发能力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随着企业研究院的建设完成,必将加大在新产品开发方面的投入力度,加快技术研发步伐,开发一些具有前瞻性、拓展性、能引领行业发展的新产品。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人才梯队

人力资源是企业的核心资源,将决定公司现在及未来发展。公司高层管理者年龄偏大,人才梯队培育更显迫切。公司将从引才、育才、用才、留才等环节入手,从外部引进和内部培养并举,建立管理职系与专业技术职系双通道晋升机制,打通人才晋升的通道,使员工的成长发展与企业的成长发展有机关联。试行高层干部带徒制,要求每位高层带1名助理,作为后备干部培育,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生态,培育一批既符合企业要求又适合本人自身发展的互惠共嬴人才。

4、进一步提升规范化治理水平

公司将进一步提升董事会运作水平,强化董事职责和董事的勤勉尽责意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公司的经营、决策、重大事项等方面的监督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有效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为董事会提供充分的决策依据,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主动接受监事的监督,为监事会的履职创造良好的条件。

5、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

2020年,公司董事会将继续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投资者电话、投资者邮箱、投资者互动平台、现场调研、网上说明会等多种渠道加强与投资者的联系和沟通,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的内在价值。合理、妥善地安排机构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调研,并切实做好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6、切实做好董事会日常工作

2020年,董事会将积极发挥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做好董事会日常工作,科学高效决策重大事项,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切实履行职责,尽力完成好各项经营指标,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同时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治理水平,自觉履行信息披露称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以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良好互动的投资者关系、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体系,诚信经营、透明管理,切实保障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8日

附件二: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各位股东:

2019年公司监事会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依法行使监事职权。监事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了监督,保障了公司规范运作。现将公司监事会在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7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年1月22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二)2019年3月8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三)2019年3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四)2019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3、《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关于2019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7、《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9、《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五)2019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六)2019年8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七)2019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度有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成员列席了全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财务状况、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对报告期内公司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列席了公司召开的各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审议、决策程序、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等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规范运作,严格执行公司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和授权事项,决策程序科学合理,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忠实履行诚信义务,未发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制度、内控制度和财务状况等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和审核,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公司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事项真实、准确、完整。

3、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019年度公司无对外担保,也无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4、关联交易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19年度所产生的关联交易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公司已建立了必要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合法,并按照相应的法规要求对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关联交易事项作价公允,与市场价格不存在较大差异,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到位,能够保证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及监督作用,有效保证了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与资产安全,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了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020年,公司监事会成员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更加严谨的工作态度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8日

附件三: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根据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结合公司实际运营中的具体情况,我们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分析,现将公司有关的财务决算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9年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是:浙江京华激光股份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2019年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分析

单位:元

主要会计数据

主要会计数据2019年2018年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2017年
营业收入670,537,099.64555,027,266.8520.81536,207,730.6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5,056,877.1195,770,813.199.7082,633,410.9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5,703,186.1781,635,055.6117.2378,261,945.1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53,347,903.7479,738,893.4792.31127,954,312.98
2019年末2018年末本期末比上年同期末增减(%)2017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833,152,431.86766,255,890.008.73706,917,076.81
总资产1,041,086,191.78901,087,831.8815.54850,273,242.01
主要财务指标2019年2018年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2017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820.759.330.8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820.759.330.8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750.6417.190.7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3.1413.06增加0.08个百分点21.2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9711.13增加0.84个百分点20.1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长92.31%,主要系本期合并范围变更所致。

三、公司主要财务报表项目的异常情况及原因

1.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

报表项目期末数期初数变动幅度变动原因说明
货币资金91,638,186.30156,088,367.43下降41.29%主要系募投项目投入支出所致。
应收账款180,153,997.26157,214,041.01增加14.59%主要系合并范围变化所致。
存货97,941,069.1983,044,798.78增加17.94%主要系合并范围变化所致。
应付票据33,122,735.0019,749,903.00增加67.71%主要系供应商结算方式结构变化所致。
应付账款112,466,661.5990,889,030.89增加23.74%主要系合并范围变化所致。
应付职工薪酬11,612,937.908,096,545.21增加43.43%主要系合并范围变化所致。
应交税费11,041,232.793,942,175.14增加180.08%主要系合并范围变化所致。
其他应付款26,612,787.544,914,455.12增加441.52%主要系尚未支付股权款挂账所致。
递延所得税负债8,325,520.905,758,847.74增加44.57%主要系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公允价值增加所致。

2、合并利润表项目

单位:元

报表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变动幅度变动原因说明
营业收入670,537,099.64555,027,266.85增加20.81%主要系合并范围变化所致。
税金及附加5,131,064.972,550,479.81增加101.18%主要系合并范围变化所致。
销售费用27,222,047.8419,037,481.32增加42.99%主要系合并范围变化所致。
管理费用24,668,544.1016,011,892.22增加54.06%主要系合并范围变化所致。
研发费用64,105,030.4140,316,597.65增加59.00%主要系合并范围变化所致。
其他收益2,557,450.04250,642.38增加920.36%主要系合并范围变化所致。
投资收益6,967,558.9110,110,427.84下降31.09%主要系募投资金投入后理财减少所致。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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