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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通发展: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超过半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网络会议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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