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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股份: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7

证券代码:603613 证券简称:国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3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16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21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5.1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2,727,3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7,359,891.57元。上述资金已于2019年7月24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25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G11622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公司、国联上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21年10月27日、2021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IPO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国营销体系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国联视讯(海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海南”)和国联视讯(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上海”)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国联海南增资1500万元、向国联上海增资2580万元,同意国联海南、国联上海设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在增资完成后,分别与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1年12月6日,公司与国联上海、保荐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存储金额(元)用途
国联视讯(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行浦东开发区东绣路支行10010649290067006487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国营销体系建设项目

行浦东开发区东绣路支行,账号为1001064929006706487,截至 2021年11月18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全国营销体系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乙方仅审核相关材料形式上符合募集资金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要求,对专户采取冻结、扣划等限制性措施时,乙方不对该等冻结或划扣等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任何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涛、徐石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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