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管理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应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积极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三)公司网站: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四)路演、分析师会议: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五)说明会: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六)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八)现场参观:机构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事务部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九)互动平台: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前述人员可以参加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
等情况,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各方面的信息,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经济、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与程序,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第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