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核实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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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三华 | 吴晓南 | 纪传盛 |
202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