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推进公司长远发展。
3、本次回购股份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
人民币4,000万元(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8.42元/股的条件下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