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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科技重大合同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06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19-073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及金额:

合同类型:特许经营合同合同金额:估算投资为29901.70万元,其中:第一部分工程费用为27098.35万元,占总投资的90.6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1379.46万元,占总投资的 4.61%;预备费为1423.89万元,占总投资的4.76%。

?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改建和新建部分分为两期实施:(1)第一期实施时间为6

个月,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2)第二期实施周期为2年,具体实施时间为2020年1月-2021年12月,分四批次完成。

? 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将会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积

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对合同对方形成重大依赖。

? 风险提示:本合同已对合同金额、项目融资、生效条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双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由于项目建设工期和运营周期较长,实际验收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时间可能存在差异,合同产生收益的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对各年度业绩的具体影响存在不确定性,短期内对业绩不具有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9日披露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关于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12),在由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组织的成都市双流区智慧城市(智慧路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中,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华体空港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智慧”)成为中标人。为加快推进成都市双流区基础设施建设,拓展融资渠道,缓解政府在短期内对本项目的投资压力,形成多元化、可持续性的资金投入机制;提升城市形象,满足 2019 年“世警会”赛场沿线景观提升工作以及5G应用场景建设需求;发挥社会资本在本项目建设与运营维护上的经验和优势,提高本项目建设和后期运营的效率与质量,双流区政府决定采用特许经营权模式实施成都市双流区智慧城市(智慧路灯)。近日,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与空港智慧全资子公司成都华体空港智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成都市双流区智慧城市(智慧路灯)建设项目特许经营合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程序情况

该合同属日常经营性合同,已经履行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程序。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1、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成都市双流区智慧城市(智慧路灯)建设项目

(2)建设地点:双流区东升街道、协和街道、西航港片区等188 条道路(小区)

(3)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及融资

2、实施内容

(1)改建部分

本项目需拆除现状路灯约13929柱,新建智慧路灯约13929柱。其中包括188条道路(小区)共计13819柱路灯和110柱预备改造路灯。预备改造路灯为188条道路(小区)之外,甲方在改造过程中根据情况确定需改造成为智慧路灯的路灯,数量不超过110柱。

(2)新建部分

a.以智慧路灯设施为载体,安装充电桩共计158个。同时需配套安装箱式变压器25 台。

b.以智慧路灯设施为载体,安装LED 显示屏1006个。

c.安装井盖监测系统750 套,具体包括西安路、白河路、一杆旗南北街、塔桥路和金河路的道路井盖。

d.安装5套桥梁监测系统。包括昝家桥、大石桥、华府大道黄泥沟小桥、临港路一段江安河桥、锦华路江安河桥。

(3)移交部分

双流区先期已实施完成的69杆路灯(棠湖西路一段19 柱,安福街13 柱,滨河南路37 柱)一并纳入本项目,由甲方直接移交给乙方运营。

3、工期

本项目改建和新建部分分为两期实施:

(1)第一期实施时间为6个月,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2)第二期实施周期为2年,具体实施时间为2020年1月-2021年12月,分四批次完成。

乙方应分别根据前述约定的四个批次时间完成相应的工程,并由甲方验收合格。

4、项目实施模式

本项目主要采用“ROT+BOT+TOT”模式实施。

(1) 改建部分采用ROT模式实施。具体即特许经营期限内,双流区政府授予乙方投资改建、运营改建部分的权利,特许经营期届满后无偿将其移交给甲方。

(2) 新建部分采用BOT模式实施。具体即特许经营期限内,双流区政府授予乙方投资建设、运营新建部分的权利,特许经营期届满后无偿将其移交给甲方。

(3) 移交部分采用TOT模式。具体即将棠湖西路等已实施的69 柱智慧路灯直接移交给乙方,由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运营该部分路灯,特许经营期届满后无偿移交给甲方。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甲方: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

办公地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西路一段39 号负责人:苏强

办公电话:028-85810555

2、乙方:成都华体空港智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双华路三段580号1栋1-3 楼法定代表人:梁熹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注册时间:2019年6月3日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管理;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通讯工程;市政工程;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及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广告业(不含气球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成都华体空港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19年8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10000000.00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为10000000.00元,营业收入为0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元。(数据未经审计)合同对方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是甲方在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费基数和路灯维护单价的基础上,考虑实际改造完成路灯数量,通过每年绩效考核和调价机制向乙方支付的补贴数额。其中,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费基数为项目范围内所有路灯2017年应缴纳的电费,具体为1696.28万元;路灯维护单价为包含路灯电力设施设备维护费用在内加权平均到单杆智慧路灯的年维护费用,具体以中标社会资本中标价【345】元/柱/年为准。

2、合同价款的结算

本项目合同价款支付依据及原则:

(1) 合同价款数额根据实际改造路灯数量确定;

(2) 甲方根据上一年的综合电价、CPI 等数据和本年的实施计划和运营计划申请经费,根据约定于年中和年底两次向乙方预先支付合同价款。每年最后15 天

再根据本年的综合电价和改造完成进度审核确定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双方就二者的差额实行退款或来年再次支付的措施。

3、支付方案

(1)除特许经营期第一年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提供第一年项目改造实施计划外,乙方应于此后每年1 月1 日之前向甲方提供项目实施计划,具体内容包括基于项目实施周期的改造计划、运营计划等。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当年实施计划,结合上一年的综合电价、CPI 等数据支付当年经费。

(2)甲方每年分两次支付本年合同价款:第一次支付时间为每年5月31日前,支付数额为Gi(即当年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费合同额)×70%;第二次支付时间为每年11月30日前,支付数额为Ki′(即最终的考核金支付额度)(Ki′=Ki×S,Ki为考核金,S为考核金支付系数)。

(3)甲方于当年12 月15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审核当年实际改造、运营情况,并根据当年实际综合电价确定合同价款实际支付额(Zi),双方就二者的差额实行补差措施。

4、特许经营期

(1)特许经营期即项目合作期限,除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延长或提前终止合同事由,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不予延长或缩短。

(2)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为十五年,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一期建设期为半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运营期14.5年,自一期项目投入运营之日起算。二期建设期为2.5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运营期12.5年,自二期项目投入运营之日起算。

5、项目的融资

(1)项目投资规模及其构成

根据《成都市双流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成都市双流区智慧城市(智慧路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双发改投资〔2018〕231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估算投资为29901.70万元。

其中:第一部分工程费用为27098.35万元,占总投资的90.6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1379.46万元,占总投资的4.61%;预备费为1423.89万元,占总投资的4.76%。

序号

序号项目合计建设期
201920202021
总投资(万元)29901.7014362.4015434.90104.40
资金筹措(万元)29901.7014362.4015434.90104.40
1项目资本金(万元)6000.00600000
2融资(万元)23901.708362.4015434.90104.40

(2)融资交割

合同生效日后6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完成融资交割。甲方应协助乙方获得项目融资所需要的政府文件。乙方在完成融资交割后7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任何其他文件。若乙方未能在生效日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融资交割,或在完成融资交割后15个工作日内不能向甲方证明其融资交割完成,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30日内仍未完成,则甲方有权全额兑取履约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完成的,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乙方应根据本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及时完成本项目的融资,融资金额应足以保证完成本项目的建设内容,并满足项目运营维护的要求。甲方可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在合法的前提下,为乙方的融资提供相关的便利和支持。但政府方(区政府、甲方及相关部门)不对本项目融资以及能否融资成功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保证。

6、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7、违约赔偿

违约赔偿一般原则

(1)赔偿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对于乙方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兑取本合同相关约定计算的违约金金额。若保函金额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甲方在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时有权扣除不足部分,同时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补足履约保函金额。

(2)免责

如果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该方可根据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免责。

(3)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受损害的一方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其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合理发生的任何费用。

(4)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损失的一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受损害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赔偿的数额应扣除由受损害方因素造成的损失。

(5)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合同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

8、争议解决方式

(1)友好协商: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合同条款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

通过协商友好解决。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若在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六十(60)日内该争议未能根据该条款得到解决,则应适用诉讼条款的规定。

(2)诉讼:若双方未能根据友好协商条款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在对争议、分歧或索赔提交诉讼以后,直至作出诉讼结果之前,争议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义务和权利除外),而不影响以后根据诉讼结果进行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最终调整。

(4)效力:本条的效力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解除、无效或撤销受到影响。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实施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随着合同的履行将会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该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对合同对方形成重大依赖。

(二)本合同实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随着本合同项目的实施,公司能够深度参与智慧城市领域的建设投资,是公司现有业务在产业链上的延伸,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合同项目的实施具有良好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能够提高公司行业地位,拓宽公司的业务范围,增加公司的盈利点,提升公司盈利水平,提高公司技术水平,并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合同履约的风险分析

本合同已对合同金额、项目融资、生效条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双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由于项目建设工期和运营周期较长,实际验收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时间可能存在差异,合同产生收益的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对各年度业绩的具体影响存在不确定性,短期内对业绩不具有重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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