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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创集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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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今创集团 证券代码:603680

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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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 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三、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二)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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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四、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通股。

五、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86.6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2,000万股的3.54%。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 配 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 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 根 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4.72元/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 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派发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七、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82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八、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九、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十一、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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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释义 ......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6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及范围 ...... 8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3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5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9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1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4

第十五章 附则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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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今创集团、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本激励计划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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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技术)骨干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 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 发展战略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其它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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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 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 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 关事宜。

三、 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 授 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 安 排存在差异,独立董 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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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及范围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82人,包括:

1、 公司董事;

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4、 公司核心骨干员工。

5、 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 激励对象的核实

1、 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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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

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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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 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86.6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2,000万股的3.54%。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戈耀红董事、总经理30020.18%0.714%
张怀斌董事、副总经理402.69%0.095%
罗燚董事、副总经理604.04%0.143%
杜燕董事40.27%0.010%
邹春中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402.69%0.095%
曹章保副总经理604.04%0.143%
左小鹏副总经理100.67%0.024%
王洪斌副总经理302.02%0.071%
金琰副总经理604.04%0.143%
孙超副总经理503.3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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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副总经理553.70%0.131%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171人)777.6052.31%1.851%
合计1,486.60100.00%3.540%

注:

1、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 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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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

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需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情 形,公司可参照《证 券 法》中关于短线交易 的 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6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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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在 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 、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 、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 售 ,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次解除限售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二次解除限售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三次解除限售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四次解除限售自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 定 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 励 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 售 的限制性股票。

四、 本激励计划禁售期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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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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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4.7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4.72元的价

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9.03元的50%,为每股14.52元;

(二)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9.44元的50%,为每股1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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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

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一)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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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

(三)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21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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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7%;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6%。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指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下同。

(四)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等级确

定其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等级为A/B/C/D,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分批次解除限售,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和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差额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等级为E,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绩效评价等级和解除限售比例的对应关系如下:

绩效评价等级ABCDE
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100%100%80%50%0

三、 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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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强调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指标有助于直接反映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等,所设定的业绩指标是综合考虑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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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 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 (1+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 配股

Q=Q

×P

× (1+n) ÷ (P

+P

×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 缩股

Q=Q

×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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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或派息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 配股

P=P

× (P

+P

×n) ÷ [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 缩股

P=P

÷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四) 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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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 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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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 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 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 会计处理方法

1、 授予日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 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 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授予日股票交易总额/授予日股票交易总量)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二) 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以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即2018年7月20为计算基准日,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模拟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2018年7月20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为29.03元/股,预计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29.03元。本次授予激励对象权益的公允价值总额为43,155.998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 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 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由本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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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支,在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过程中予以摊销。假 设授予日为2018年7月23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18年 (万元)2019年 (万元)2020年 (万元)2021年 (万元)2022年 (万元)
21,273.254,887.268,733.934,588.562,320.39743.11

说明:

1、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 ,但影响程度不大。若 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 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 率,降低代理成本,本 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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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一)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三)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六)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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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四)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六)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参照《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6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七)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一) 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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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 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一)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二)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 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 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一)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二)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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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 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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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一) 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 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四) 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 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一)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 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三)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四)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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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 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七)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 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确认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九)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 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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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 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一)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 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 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

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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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不高于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职务变更前/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 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 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 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

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 考 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 限 售条件。激励对象离 职 前需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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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 得 税,尚未解除限售部 分 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 限 售前激励对象应先向公司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2、 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自激励对象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 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 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 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 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 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合

法继承人继承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 本 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 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不 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 效 ,在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 售前继承人应当先向 公 司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2、 当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激励对象身故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七)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

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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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 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一)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 (1+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 配股

Q=Q

×P

× (1+n) ÷ (P

+P

×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 缩股

Q=Q

×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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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一)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 配股

P=P

× (P

+P

×n) ÷ [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 缩股

P=P

÷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四) 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 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三、 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一)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二)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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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回购注销的程序(一)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二)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三)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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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附则

一、 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二、 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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