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临 2018-011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45 号)核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8,000,000 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62,000,000.00 元,
扣 除 不 含 税 发 行 费 用 70,563,000.76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991,436,999.24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到账,天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出具了天衡验字(2018)00049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8 年 7 月 23 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 58,169,811.32 元支付本次发
行的部分发行费用,剩余募集资金余额 1,003,830,188.68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2018 年 7 月 23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
定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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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国信灌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灌云风电”)开设三
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授权董事长及其安排的人员在募集
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洽谈并分别签署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05)。
截至 2018 年 7 月 23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方 开户行 账号 专户余额(元) 专户用途
江苏省新能 中国银行股份
源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江苏 484571890159 780,000,000.00
国信灌云 100MW
有限公司 省分行营业部
陆上风电场项
江苏国信灌 中国银行股份
目
云风力发电 有限公司江苏 463771986283 0
有限公司 省分行营业部
中国工商银行 补充流动资金、
江苏省新能
股份有限公司 223,830,188.68 偿还银行贷款
源开发股份 4301010519100322534
南京长江路支 [注 2] 以及支付发行
有限公司
行[注 1] 费用
注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江路支行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
府支行的下属支行。
注 2:本专户余额中,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2018 年 7 月 24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以下
简称“中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保荐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京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签署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
(以下简称“工行南京汉府支行”)、南京证券、华泰联合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灌云风电与中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南京证券、华
泰联合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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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中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南京证券、华泰联合签署的《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丙方一: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丙方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丙方一”与“丙方二”
合称 “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84571890159,截至 2018 年 7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780,000,000.00 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国信灌云 100MW 陆上风电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
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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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爱东、张正冈、时锐、张雷可以在乙
方营业时间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及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
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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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二)公司、工行南京汉府支行、南京证券、华泰联合签署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
丙方一: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丙方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丙方一”与“丙方二”
合称 “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下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江路支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301010519100322534,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以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 2018 年 6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230,716,981.13 元。
2018 年 6 月 28 日,甲方从该专户向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荐承销费
6,886,792.45 元。截止 2018 年 7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223,830,188.68 元。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
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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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爱东、张正冈、时锐、张雷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单次从专户支出金额超过
2,000 万元的,乙方应于支出前以邮件或传真的方式通知丙方。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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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
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单次从专户支出金额超过 2,000 万元),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三)公司、灌云风电、中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南京证券、华泰联合签
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江苏国信灌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
“甲方”)
乙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丙方一: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丙方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丙方一”与“丙方二”
合称 “丙方”)
江苏国信灌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系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的全资子公司,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国信灌云 100MW 陆上风电场项目”
的实施主体。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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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
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江苏国信灌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63771986283,截至 2018 年 7 月 23 日,专户余
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国信灌云 100MW 陆上风电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
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爱东、张正冈、时锐、张雷可以在乙
方营业时间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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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及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
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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