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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能关于在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1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业务的

风险处置预案

(2017年4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设立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财务总监任副组长。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公司存款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存款风险处置办公室,由公司财务管理部、纪检监察及法律审计部和证券事务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公司财务总监兼任办公室主任。存款风险处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时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二)督促国信财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密切关注国信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多渠道了解其信息,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三)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定期测试国信财务公司的流动性,定期评估国信财务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向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将资金存放在国信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国信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国信财务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资料,评估国信财务公司的经营与财务风险,定期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予以披露。

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国信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公司在国信财务公司的存款时点数,密切关注国信财务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如发现国信财务公司资金状况异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权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条 公司与国信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及措施

第六条 国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国信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国信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拆入资金比例、投资比例、自有固定资产比例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三)国信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国信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国信财务公司股东对国信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六)国信财务公司发生严重支付危机;(七)国信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

册资本金的10%;

(八)国信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国信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十)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第七条 存款风险发生后,存款风险处置办公室应立即向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分析整理有关情况,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后,应要求国信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驻国信财务公司调查风险发生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措施和责任,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采取的化解风险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二)风险化解措施的组织实施;(三)风险化解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与国信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督促国信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但不限于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同时,要求国信财务公司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必要时向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风险化解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一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事件平息后,存款风险处置办公室要加强对国信财务公司的监督,并要求国信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

对国信财务公司的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金额或全部调出在国信财务公司的存款。

第十二条 针对国信财务公司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公司应组织财务管理部、纪检监察及法律审计部及证券事务部等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积极有效的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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