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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能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1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2017年4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经董事会授权,该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工作。

第三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对外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数码载体、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 长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或事项。尚未公

开的信息或事项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正式披露的信息或事项。

第七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公司尚未公开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回购股份等活动;(十九)公司定期财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二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三)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证券,或者在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员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人员的范围(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条 公司各级管理层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保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监事会全体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刊或网站上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至少在一种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如要求在网上披露的,还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上述媒体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公司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七条 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数码载体、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发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准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数码载体、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带和外借。

第十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时,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允许,财务、统计工作人员

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内幕信息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以及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给予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及相关规定与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按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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