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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8年8月10日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1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18年8月10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并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的控股子公司,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的子公司,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严控制担保行为,原则上不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主要包括:财务管理部、纪检监察与法律审计部、证券事务部。

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是否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其他关系);

(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与债务有关的主要合同;(四)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如有);

(五)其他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供应商、客户、债权银行履约情况及联系方式、银行资信证明、税务登记等。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状况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七)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纪检监察与法律审计部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财务管理部组织公司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由证券事务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组织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十九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1个月,财务管理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第二十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管理部会同证券事务部采取相应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消、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以上”包含本数,“不足”不包含本数。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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