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周转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江苏新能新洋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和江苏新能黄海风力发
电有限公司提供周转资金,是江苏新能新洋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和江苏新能黄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所需,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是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以下无正文)